判例違憲

釋字第687號

理由書末段

……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

大法官:
你案子都判了,怎麼可能叫我修改?ლ(゚д゚ლ)
頂多以後不再適用囉~




附帶一提
判例已正式走路歷史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