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
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
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
第 12 條行為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不罰。
十四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
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
減輕其刑。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
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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