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自由之限制(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 【來源】
一、執行職業自由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限制要有合理的公眾利益
(1)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違憲(釋字711)
(2)限制中醫師不得以西藥製劑、成藥為人治病之規定,合憲(釋字404)
(3)限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醫院學校等保持一定距離之規定,合憲(釋字738)
二、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
針對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保護重大的公益
(1)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合憲(釋字618)
(2)有特定犯罪前科者不得擔任營業小客車駕駛,合憲(釋字584)
三、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限制
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才可限制
(1)行業獨占制: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違反平等權及比例原則,違憲(釋字649)
(2)主管機關依所需名額設有報名人數總額上限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