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公務員迴避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親等內之親或親等內之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為或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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