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 吉伯特(Gilbert)
(一) 外部-正式:
1.議會控制:行政部門不法,議會有權加以批評、改正
2.司法控制:行政部門違法,法院可判決採取制裁行動
3.行政監察員:又稱申訴官,主要接受民眾陳情訴願,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
4.選舉
(二)外部-非正式:
1.公民參與:透過陳情、抗議、示威遊行或民調等,表達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2.傳播媒體:作為民意的表達者,更可作為政府施政之監督者
3.資訊自由:我國制定之政府資訊公開法,使民眾能獲得政府相關資訊。
(三)內部-正式:
1.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最強法治方法(EX:上級監督、決策制定)
2.(專案)調查委員會:行政首長得聘請產官學界聲望人世組成調查委員會,徹底了解
政府組織運眾出現之重大缺失,並提出改進建議
3.人事、主計、政風雙重隸屬監督體制:行政系統內部雙重監督較能確保責
任,達到控制目的
(三)內部-非正式:
1.代表性科層體制: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應具備社會人口組合特性,方能反映
出社會多元性的思維
2.專業倫理:藉行政人員之專業與倫理規範,在合法化情況下行使裁量權
3.弊端揭發:公務員把機關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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